2005年4月4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风筝线割破脖子行为人应该担责
律师:因放风筝的人疏忽大意故其应赔偿
潘秀林张国强华海霞

  日前,杨某骑着自行车快速行驶在公路上。突然,他感到脖子一阵剧痛,似乎有异物割破了喉咙。仔细一看,竟是一根横在空中的风筝线。而风筝则插在公路旁的树枝里,线的另一头牵在公路对面放风筝人的手里。
  后杨某到医院救治,共花去数千元医药费。随后,杨某拿着药费单向放风筝人讨要,但放风筝人却说,是杨某眼神不好造成,完全是他自己造成的过失,与其他人无关,故不同意赔偿。引出疑问杨某在路上骑自行车,却被风筝线割伤脖子,责任谁担?律师分析根据民法通则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没有在公共场所设置障碍物的权利,因此造成行人的不便应由障碍制造者全权负责。此案中,障碍物附近没有明显的标志,放风筝人也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,杨某无法预见和注意风筝线的存在,过失是由放风筝人的疏忽大意所致,因此,放风筝人应对杨某做出赔偿。(潘秀林张国强华海霞)